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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0 10:31: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释义八)的影响;

  (7)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8)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

  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或在法定节假

  上述各种情况下的给付总金额详见下表:

  五、额外节假日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释义六)或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释义七)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或若被保险人在法 定节假日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或 全残,则本公司在给付相应保险金的基础上,再给付额外节假日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保险金,该额外节假日及重大 自然灾害意外保险金金额等于一般意外保险金金额。

  四、额外航空意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航空意外事故(释义五),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或全残,则 本公司在给付本条第一款中的一般意外保险金和本条第三款中的额外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后,再按一般意外保险金 金额的三倍给付额外航空意外保险金。

  三、额外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事故(释义四),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或 全残,则本公司在给付本条第一款中的一般意外保险金后再按一般意外保险金金额的五倍给付额外公共交通意外保 险金。

  二、额外私人交通意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私人交通工具意外事故(释义三),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或 全残,则本公司在给付本条第一款中的一般意外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额外私人交通意外保险金。

  一、一般意外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释义二),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 括猝死)或全残,则本公司给付一般意外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本款所列的各项意外保险金,是指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释义一)保险金,对于前述两项保险金,本公司仅 给付其中一项,并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身故时日或全残时日为准。其中意外身故保险金将给予 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意外全残保险金将给予被保险人。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全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友邦全心无忧两全保险》(以 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 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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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条款

  第八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付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上。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主合同效力终止;

  (3)被保险人身故;

  (4)本公司已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

  (5)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主合同条款中的相关约定办理效力恢复;

  (6)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五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并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三、发生本条第一款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

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