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家倍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10 10:23: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七条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所承保的主被保险人及主被保险人的配偶(释义十四)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六十岁,本合同所承保的主被保险人的子女(释义十五)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六十日至十七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主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四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主被保险人生日为同一日期,则可续保至主被保险人六十四岁生日)。
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 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 主被保险人身故或因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给付累计达本合同约定的主被保险人的最高限额;
(3) 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4)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办理效力恢复;
(5) 主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主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若主被保险人的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同一日期);
(6)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第(3)项及(5)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无论投保人是否已支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自动终止。
第九条 被保险人
本合同投保时的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以投保单上所载的为准。本合同的投保人,必须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称为主被保险人。除主被保险人以外,主被保险人的配偶或子女亦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称为次被保险人。若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减少,则应以该条款约定为准,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条 被保险人的减少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减少本合同的次被保险人:
(1)若本公司不接受某次被保险人继续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则自保险单满期日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次被保险人;
(2)若主被保险人的配偶年满六十五岁,则自其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次被保险人;
(3)若主被保险人的子女年满十八岁,则自其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次被保险人。
注:在上述(2)、(3)项的情况下,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该次被保险人生日为同一日期,则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自(2)、(3)项所述的岁生日开始将不再包含该次被保险人。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次被保险人身故,则自该次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次被保险人。
第十一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按《退费比例表》向投保人退还退费金额。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二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