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公共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0 09:52: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之前有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导致残疾发生在同一肢,而本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按给付比例差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本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轻或与之前的相当,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给付表》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3) 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烧伤(释义三),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导致III度烧伤,则本公司将按《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烧伤给付表》)给付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其金额为《烧伤给付表》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导致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将给付各项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第三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
为未成年被保险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释义四)、管制药物(释义五)的影响;
(7)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8)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 任何恐怖分子行为(释义六);
(13)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注: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释义七);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六条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第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释义八)。
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
(2) 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3)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人数未达到有关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最低人数或最低比例,且本公司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投保人后;
(4) 投保人破产、解散;
(5)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1)在第(1)项,第(3)及第(4)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终止日计算并退还投保人未满期净保险费。
(2)在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