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长城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10 09:07: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部分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部分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本次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直接导致本合同所附表一《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基本部分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分别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载明的基本部分的保险金额为限,当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基本部分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可选部分

  (三) 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载明的可选部分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如果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保险责任的承担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百八十日。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的医疗费用的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本公司按照国内投保当地三级甲等医院同等治疗的水平折算后给付保险金。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十、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第五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成立后,本公司将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本合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二、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及对应的费率标准确定。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