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
2014-09-02 13:55: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烧烫伤程度鉴定证明文 件;④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申请特别给付,除提供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需提供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 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
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而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给 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 后 30 天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后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效力由本公司和投保人依法协 商确定。
15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 证、士兵证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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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如果本公司已经给付过任何保险金,则不退还。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 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或该被保险人保险资格取消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或
该被保险人保险资格取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
险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1)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17年龄计算。 (2)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
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①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对于未发
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有权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对于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的,本公司向投保 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16现金价值:指本主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计算 公式为:“保险费×60%×(1-保险费的经过天数/保险期间总天数)”。 17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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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作 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