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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顺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2 13:49: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车、地铁、轻轨、磁悬浮列车)、轮船、汽车,或者自驾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各种交通工具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分别以本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该种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乘坐合法商业营运交通工具时违反有关安全乘坐的规定;

  十、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十一、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口感染者除外)。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四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成立后,本公司将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本合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自本合同约定的生效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时,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民航客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轨道交通工具(包括火车、地铁、轻轨、磁悬浮列车)、轮船时,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轨道交通工具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轨道交通工具车厢或离开轮船甲板时止;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汽车或自驾车时,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汽车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各种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分别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约定的被保险人各种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和费率标准确定。本公司若调整费率,本合同续保时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