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GCPA怎么样?
2014-09-02 13:41: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但若上述未如实告知情况仅对某被保险人是否应获得被保资格产生影响的,本公司仅有权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对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足以产生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仅对某被保险人是否应获得被保资格产生影响的,对该被保险人于被保险资格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对应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对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足以产生影响,从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仅对某被保险人是否应获得被保资格产生影响,从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该被保险人于被保险资格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对应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及终止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及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及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及终止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及终止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保险金申请
一、在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释义二十四)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在申请意外残疾或意外烧伤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释义二十五)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与本合同约定的残疾或烧伤释义相符合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鉴定书;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三十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失踪的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在该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将视此情况为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