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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怎么样?

2014-09-02 12:37: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例给付。

  三、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 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 团体成员变动 一、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需要增加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加保,经本公司

  审核同意,自加保被保险人的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加保被保 险人的生效日载明于批单上。本公司对增加的被保险人收取加保保险费。

  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需要减少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减保,本公司自 减保被保险人的终止日零时终止承担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减保被保险人的终止日 载明于批单上。对于减少的被保险人,若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将退还投保人 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16。

  三、 若被保险人总数低于符合本合同参保条件的团体人员总数 75%,或低于五人时,本公司 有权解除本合同,若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16 未满期保险费: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当期保险费÷H×当期未经过天数。 其中,H = 一次性交:365;半年交:180;季交:90;月交:30。

  长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 条款 6

  第十九条 职业或岗位变更 被保险人职业或岗位有变更时,投保人应在其变更职业或岗位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 有关的变更通知本公司。

  职业或岗位变更时,本公司依下列约定处理: 一、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岗位不属于本公司承保范围的,自其职业或岗位变更之日起,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二、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岗位属于本公司承保范围,且按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 加的,自其职业或岗位变更之日起,投保人应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差额补交 部分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本约定补交部分保险费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实

  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三、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岗位属于本公司承保范围,且按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降 低的,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维持不变。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本公 司应按其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差额退还投保人未满期保险费。

  第二十条 受益人指定与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 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变更受益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 或保险凭证上批注。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若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 受益人享有相等份额的受益权。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则推定受益人先于被 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 失受益权。

  第二十一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与本公司协商一致,投保人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经本公司 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

  第二十二条 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 所载的最新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 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长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 条款 7

  第二十四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 式中选择一种: 一、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

裁; 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