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添益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02 11:00: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任何恐怖分子行为(释义八);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释义九)、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释义十)或探险活动(释义十一);
(17)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释义十二)表演;
(18)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退费比例表》向受益人退还退费金额;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按《退费比例表》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退费金额。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退费比例表》向投保人退还退费金额。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五条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首次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年。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并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本附加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七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六十七岁生日)。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七十岁生日(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
(4)主合同效力终止、豁免保险费或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5)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附加合同第十五条办理效力恢复;
(6)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已达约定的最高限额;
(7)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注:在(2)、(3)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无论投保人是否已支付续保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于该保险单满期日自动终止效力。
第七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按《退费比例表》向投保人退还退费金额。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八条 职业变更的处理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达到法定工作年龄并取得合法工作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职务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就其差额按日数比率退还当年度未满期保险费(释义十三)。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就其差额按日数比率增收当年度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