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2 09:41: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计划生育妇幼幸福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持有保险单签发地常住或者临时户口,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妇女并已领取准孕证或者准生证且身体健康,无妊娠和分娩禁忌症者,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者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生育的婴儿为附带被保险人。除非本合同特别指明,本合同以下所说的被保险人,均不包括附带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保胎失败导致流产、引产,本公司给付流产引产保险金额全数;
二、怀孕九个月(含九个月)以上的被保险人在分娩住院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额全数;
三、附带被保险人出生后身故的,本公司给付婴儿身故保险金额全数;
四、附带被保险人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鉴定属于先天性疾病需要治疗,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期间届满附带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九十日为限。
五、附带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鉴定,其残疾程度达到《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中第一级残疾等级的,本公司给付残疾保险金额全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