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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保薪乐每月给付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2 09:37: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二条 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寿险主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全残(释义一),则本公司将在确认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月度开始,每月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月度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公司按月给付上述月度意外全残保险金累计以六十个月为限。

  上述月度意外全残保险金可于首次领取前或领取满整年度时,由被保险人申请一次性领取,一次性领取金额等值于按本附加合同《给付表一》计算所得的折算领取金额。

  给付表一(以每一千元基本保险金额为例):

 

月度意外全残保险金

剩余领取年度数

折算领取金额

1

11779

2

23160

3

34156

4

44780

5

55044

  若被保险人在月度意外全残保险金领取期间身故,则其剩余月度意外全残保险金等值于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并归于被保险人遗产:

  按《给付表一》计算所得的折算领取金额 + 剩余领取期间中不足一年的月数 ´ 月度意外全残保险金。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四条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首次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六十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本附加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四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六十四岁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