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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辉煌人生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01 14:33: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九)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十)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十二)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十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十四)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