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附加海陆空公共运输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1 14:27: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方(见19.1)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内容同样适用于本合同,如果主合同与本合同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您方(见19.2)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方所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投保年龄年龄为18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如属续保,则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可至64周岁。
3.保险责任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24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作为乘客付费乘坐航空公共运输工具(见19.3)时由于该公共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见19.4)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见19.5)导致身故,我方将按���本合同的约定,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的3倍向意外身故保险金(见19.6)受益人(见19.7)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作为乘客付费乘坐水路公共运输工具时由于该公共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的2倍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作为乘客付费乘坐陆路公共运输工具时由于该公共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的1倍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作为乘客付费乘坐航空公共运输工具时由于该公共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全残(见19.8),我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的3倍向意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作为乘客付费乘坐水路公共运输工具时由于该公共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我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的2倍向意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作为乘客付费乘坐陆路公共运输工具时由于该公共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我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的1倍向意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第180天治疗仍未结束,我方将根据被保险人第180天的身体情况鉴定决定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您方不得再以第180天后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为由提出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申请。
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程度不属于本合同所规定的全残,我方不支付任何意外全残保险金。
4.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被保险人自杀、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处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状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任何身体残疾或损伤;
五、怀孕(含宫外孕)、分娩、流产或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见19.9)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的目的;
七、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任务或受训期间(无论身体伤害是否在被保险人休假或未穿制服期间发生);
八、战争(见19.10)、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