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重大自然灾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1 14:08: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投保人因所属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新增加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时终止。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对于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三、如果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减少到五人以下或符合参加本保险条件的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下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三条 附加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附加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成立后,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可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证明。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第十五条 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附加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第十六条 附则
一、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二、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中止。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本附加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