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联众安顺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01 14:02: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限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至保单计划书中约定的终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确定,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在保单计划书中记载。保险费根据本公司的职业分类表对应的费率标准计算。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疏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从而直接影响到本公司对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决定,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订立本合同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有权书面指走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若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享有相等份额。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天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由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本公司为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所需的其它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残疾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由上海市三级医院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本公司为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所需的其它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项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之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项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受益人或其他理赔申请人应于知道或被通知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取消。
第十条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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