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指定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1 14:00: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非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轮船或航班班机期间;
二、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第七条 残疾程度的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若本附加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7.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