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全家福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9-01 13:28: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或支出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除以参加本保险的家庭成员人数。
人均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保单载明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除以参加本保险的家庭成员人数。
第七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
第八条 交费宽限期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第九条 残疾或烧伤程度的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烧伤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资料。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