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附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1 11:57: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对于被保险人在年满四周岁之前发生的身故或残疾,其相应的上述各项利益给付将按以下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时年龄 给付金额的给付比例
不满一周岁 20%
满一周岁但不足二周岁 40%
满二周岁但不足三周岁 60%
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 80%
满四周岁或以上 100%
利息将按计息期间本公司公布的利率按年复利方式计算。
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或航空交通工具期间是指从被保险人完全进入交通工具的车门或舱 门之时起至完全走出交通工具的车门或舱门时止的一段时间。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且导致身体表 面有可视性伤痕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 而残疾或身故。
在申请保险金时,本公司将从保险金中一次性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后支付余额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中宏附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605〉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约)为每年续保的、不参与分红的附加保险合同,依投 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附加在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契约)上。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约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利益给付
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利益给付金额等于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本附约的身故利益给付
金额。
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是指领有合法的公共客运营业执照、有固定营运时间和营运线路, 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而不限制乘客类别的陆地和水上交通工具,但不包括自行租赁的交通 工具及各种形式的班车和包车。
1.身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 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赔付受益人本附约的公共陆路或水路 意外伤害利益给付金额及其利息。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利益给付金额的利息将自被保险 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1.残疾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 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附表)上所列 的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将按附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利益予被保险人。被保险人 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 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 本公司对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总赔偿金额,以不超过本附约的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利益 给付金额为限;如果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总赔偿金额等于本附约的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 利益给付金额,本附约即终止,而本公司对本附约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