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附加信用宝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B款
2014-09-01 10:54: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三章 保险金额
5. 保险金额
第四章 保险期间
6. 保险期间
第五章 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
7. 合同效力终止
第六章 索赔
8. 诉讼时效
9. 保险金申请
10. 保险金给付
11. 其它核定结果
12. 宣告死亡处理
第七章 其他规定
13. 受益人
14. 释义
招商信诺附加信用宝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方(见14.1)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内容同样适用于本合同,如果主合同与本合同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您方(见14.2)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方所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投保年龄年龄为18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3.保险责任本合��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24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作为乘客付费乘坐航空公共运输工具(见14.3)时由于该公共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见14.4)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见14.5)导致身故,我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的保险金额的3倍向意外身故保险金(见14.6)受益人(见14.7)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作为乘客付费乘坐水路公共运输工具时由于该公共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的2倍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作为乘客付费乘坐陆路公共运输工具时由于该公共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的1倍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我方向意外身故保险金第一受益人给付的保险金为意外事故发生时尚未偿还的本合同约定的金融机构信用卡的全部应还款项,但以不超过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为限。如果我方向意外身故保险金第一受益人给付的保险金小于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则我方再向意外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给付剩余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作为乘客付费乘坐航空公共运输工具时由于该公共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全残(见14.8),我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的3倍向意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作为乘客付费乘坐水路公共运输工具时由于该公共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我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的2倍向意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作为乘客付费乘坐陆路公共运输工具时由于该公共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我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的1倍向意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我方向意外全残保险金第一受益人给付的保险金为意外事故发生时尚未偿还的本合同约定的金融机构信用卡的全部应还款项,但以不超过上述意外全残保险金为限。如果我方向意外全残保险金第一受益人给付的意外全残保险金小于上述意外全残保险金,则我方再向意外全残保险金第二受益人给付剩余的意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第180天治疗仍未结束,我方将根据被保险人第180天的身体情况鉴定决定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您方不得再以第180天后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为由提出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申请。
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程度不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