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信用宝身故及全残意外伤害保险B款
2014-09-01 10:37: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方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方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方在收到索赔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方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以人民币支付,不含利息。
17.其它核定结果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我方提出索赔申请的,我方有权解除合同。
您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我方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方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我方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方或者受益人有以上规定行为之一,致使我方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在收到我方相关通知后之日起30日内向我方退回或者赔偿。
18.宣告死亡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事故而失踪,之后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我方以判决书宣告的被保险人身故日期作为保险事故发生日期,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30日内向我方退还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我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第七章 其他规定
19.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方应向您方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订立本合同时,我方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我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方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方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方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0.我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方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21.受益人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 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发放本合同约定信用卡的金融机构。
(2) 您方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作为意外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如果意外身故保险金超过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我方将向第二受益人给付剩余部分的保险金。
第二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如果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第二受益人。
您方可以变更第二受益人并及时通知我方。我方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并且审核通过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寄送批单。该申请于批注生效日期(见25.19)起生效。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第二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因第二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我方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超过第一受益人的受��额度的剩余部分的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第二受益人的,或者第二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指定的第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第二受益人的
(3) 第二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第二受益人的。
第二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第二受益人身故在先。
第二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意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1) 本合同的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发放本合同约定信用卡的金融机构。
(2)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第二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