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农村小额扶贫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1 10:01: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农村小额扶贫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农村小额扶贫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农村小额扶贫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 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协 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身体健康、申请并获得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扶贫办)的互助资金贷款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本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扶贫借款期限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 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 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 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 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 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的第一顺序受益人为隶属于国务院扶贫办的发放贷款的互助资金机构,第一顺序受益人受益份额以被保险人未偿还的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总额为上限, 且第一顺序受益人受益份额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残疾保险金的第一顺序受益人为隶属于国务院扶贫办的发放贷款的 互助资金机构,第一顺序受益人受益份额以被保险人未偿还的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总额为上限, 且第一顺序受益人受益份额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九、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的,本公 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借款数额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二、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第八条 残疾程度的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若本合同任何一 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应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 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