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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附加身故及残疾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1 09:25: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七条 【保险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一、您方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一)如果您方对保险合同感到不满意,您方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可以要求解 除本合同,我方在扣除 10元保单制作费后,向您方无息退还已交付的保险费。

  (二)如果您方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后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 合同申请书��日起终止效力,但如果您方选择的缴费方式为月缴,则本合同将自我方收到

  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起终止效力。退保时,我方在扣除手续费后 按日计算(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三)如果您方解除本合同,则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及该主合同下所附的所有附加 合同须一并解除。

  (四)如果您方解除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本合同也须一并解除。

  二、如果我们意欲变更本合同 我们有时候可能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如果我们变更保险合同的话,我们将会在作出

  变更之前至少六十天向您方发出书面通知,对变更的细节加以说明。我们所作出的任何变 更都是对《招商信诺附加身故及残疾意外伤害保险》相同的全部保险合同的标准变更。我 们不会仅仅对您方的保险合同作出单独变更。另外,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不会仅仅 由于您方的健康或身体状况发生任何变化而撤销您方的保障,也不会仅仅由于您方在本合 同有效期内提出任何保险金给付请求而撤销您方的本合同下的保障。

  第八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与中止】 一、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一)您方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到期日未支付分期保险费,且在该保险费到 期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记账日我们仍未收到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被保险人满 65周岁之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

  (四)保险合同没有续保;

  (五)最大给付金额已经支付;

  (六)您方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请程序

  您方或受益人应于知悉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七天内通知我方,否则,对于因迟延通知 所增加的任何调查费用由您方或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受益人对我方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 内不行使而消灭,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提出的索赔,我方将不予受理。我们将会要求受益人 填写索赔表,对索赔请求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