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利益
2014-09-01 09:19: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
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 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 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进入本公司指定医院等待分娩的孕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胎儿
(婴儿,下同)为附带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办理入院手续之时起至被保险人产后第十五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分娩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分娩之日起七日内因分娩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 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 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 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五、附带被保险人自被保险人分娩之日起七日内因被保险人分娩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附 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 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 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 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附带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附带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引产或流产; (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第八条 残疾程度的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若本合同任何一 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 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