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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农村小额全家福意外伤害保险

2014-09-01 08:41: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农村小额全家福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农村小额全家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农村小额全家福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 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和其它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除另有约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地区家庭的家庭成员中,凡出生满二十八日至六十五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且被保险人数不得超过四人;由家庭成员中对被 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两部分,其中基本责任必须投保,可选责任可以选择投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保险 期间内不得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投保人所选择的保险责任: 一、基本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且 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十八周岁,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 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 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 1)的规定,按该被保险 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 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烧伤程度与保险金 给付比例表》(见附表 2)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 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二、可选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 司在扣除应由或已由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 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住院医疗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分别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 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 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 责任终止。

  国寿农村小额全家福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或支出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 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对未发 生任何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 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作为该被保险 人的遗产处理;对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项下每个被保险人的各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家庭成员中所有被保险人须采用相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

  第八条 交费宽限期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

  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 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第九条 残疾或烧伤程度的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烧伤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资料。若 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 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