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附加安顺无忧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9 17:26: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私家车意外伤害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私家车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私家车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多项身体残疾的,我们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我们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对于同一类交通工具,我们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总和以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附加安顺无忧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 年9 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方可生效。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以该日期计算。
1.2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本附加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未经您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也不产生效力。
1.3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六十天至七十五周岁之间(含七十五周岁)者,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全部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七天至一年,您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作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二十四时止。
1.5 合同终止 发生主合同终止的情形以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您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3) 因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交通工具[2]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航空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客运飞机航班时(即自其踏入飞机舱门至走出飞机舱门之间)遭受意外事故[3]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伤害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4]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的,我们按附录中《残疾程度及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伤害对应的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航空意外残疾保险金。
(2)火车[5]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火车时(即自其踏入火车车门至走出火车车门之间)遭受意外事故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火车意外伤害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火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的,我们按附录中《残疾程度及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火车意外伤害对应的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火车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火车意外残疾保险金。
(3)轮船[6]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运营的轮船时(即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