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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8-29 17:11: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已经提出索赔申请的,投 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及其它保险凭证;

  3、投保人证明文件;

  4、保险费缴付凭证;

  5、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当日(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 24 时起终止。投保人自收 到本合同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投保人自收到本合同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九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所承担的各项交通工具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 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

  保险费根据团体的具体情况(团体的大小,被保险人的职业,被保险人的年龄,被保险人的性别等) 确定。

  如果投保人在事先约定的日期或合同期满日之前通知本公司不再续保,则本合同将在合同期满日终 止。

  本公司有权在保险合同期满后调整保险费率。 保险费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缴清。

  第十条 身体检查 当投保人申请投保本合同时,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其费用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承担。

  第十一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我们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 时我们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 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 有解除本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前款约定行使解除权。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 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记录及对本 合同批注后生效。前项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 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知我们。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我们,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 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