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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附加安顺畅游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9 17:02: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3]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我们按如下规定给付保险金:

  (1) 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残疾的,我们按附录中〖残疾程度及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3)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多项身体残疾的,我们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我们仅给付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4)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总和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4],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8]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

  (9) 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9]影响;

  (10)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11)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遗传性疾病[10]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1]导致的伤害;

  (12) 被保险人因视力矫正、中暑、疾病、整容、妊娠[12]、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 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产生感染的除外;

  (1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3]、跳伞、速降、滑雪、攀岩[14]、登山运动、探险[15]、武术[16]、摔跤、特技[17]、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航班者除外);

  (16)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未经过净保险费[18];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未经过净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