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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残疾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9 16:56: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确定的残疾程度,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

  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季交和月交三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附加合同半年、季和月的生效对应日。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前或在交费宽限期内交付。发生保险金给付时,本公司有权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

  第八条 交费宽限期

  每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或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效力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第九条 残疾程度的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若本附加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