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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病员安康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08-29 16:46: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病员安康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病员安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病员安康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就诊、治疗的病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一、门诊就医者,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办妥挂号手续进入医院诊疗时起至其诊毕离开医院或者办妥住院手续而住院时止,最长以三日为限。

  二、住院治疗者,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办妥住院手续而住院时起至其办妥出院手续而离开医院时止,但最长以三十日为限;超过三十日需办理续保手续。

  第四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人在投保本保险时,可根据以下不同的保险责任,选择A,B或者C。

  A、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医疗意外,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或医疗意外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或医疗意外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或医疗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或医疗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本公司给付的意外伤害保险金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B、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身故或者残疾的,本公司在医疗事故保险金额范围内,参照保险责任A第1或者第2项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C、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施行医疗手术发生麻醉意外,并自意外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医疗手术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