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乐安逸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9 11:08: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立本附加 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 合同为准。
1.2 保险 合同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效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 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 定的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若您在我们成功收取您应付的首 期保险费之前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承担本附加合同 约定保险责任,但我们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您应付的首期保险 费。 若我们自生效日起20天内未能成功收取您应付的首期保险费,本附加 合同终止,我们自生效日起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59周岁。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
2.2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及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以下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
故,我们承担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道路交通工具期间,即被保险人 踏入汽车或列车车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或列车车门止这一期 间;(2)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一般道路交通工具 期间,即被保险人踏入汽车车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门止这一 期间。
2.3.1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上述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此意外伤害事故发
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 金给付比例表》(参见主合同表一)所列残疾中的一项或几项,或致成 《烧伤保险金给付表》(参见主合同表二)所列烧伤中的一项或几项, 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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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 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眼球摘除及肢体 缺失不在此限),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表一及表二所列两项或两项以 上残疾的,我们给付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若不同伤残项目属于身 体同一部位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同一部位伤残,而伤残项目 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 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 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伤残保险金。
其中,意外伤残是指由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烧伤或残疾。 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当意外 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3.2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上述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此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之日起 180 日内,以此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我们 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其中,意外身故保���金等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去本附加合同意 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毒品或处方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的机动车;
(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 过敏导致的伤害;
(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 7)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 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 8)被保险人参加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若 本附加合同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