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综合意外保障计划168款怎么样?
2014-08-29 10:58: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三、意外一级伤残补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第一级之一者,保险人自鉴定确认日起给付伤残被助金。伤残补助金每月给付一次,给付金额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1/12,共给付12个月,若被保险人在领取伤残补助保险金期间身故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本伤残补助金与其他各项保险金互不冲减。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安胎、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和引产);
七、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八、被保险人因检查、整容、手术治疗、药物治疗导致的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翔、跳伞、攀岩、狩猎、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四、非因意外伤害而发生的治疗;
十五、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十六、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十七、被保险人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
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