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D款)
2014-08-29 10:29: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3.6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
将按本合同 2.3.2 款处理,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 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 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
3.7诉讼时效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
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支付
4.1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付清。
5合同解除与效力终止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若您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日之前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我们将
向您无息退还已付保险费。
风险 若您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日之后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自我们 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当您申请解除本合同 时,若本合同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 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同时扣除未满期净保险费的 10%作为退保手续费。若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不退还未满 期净保险费。
您申请解除本合同时,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 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5.2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因身故、残疾给付累计达基本保险金额时; (2)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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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实告知义务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知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 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
的限制不行使而消灭。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
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 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 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 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 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7.2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
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 交保险单签发地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 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7.3 保险品种的变更 我们不接受变更保险品种的申请。
7.4 保险金额的变更 我们不接受变更保险金额的申请。
7.5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
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 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7.6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
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 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