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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世纪出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

2014-08-29 09:16: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3、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4、出事当次的有效车(船、机)票;

  5、公安部门及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6、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7、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8、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身份证件;

  9、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10、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11、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12、若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3、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4、出事当次的有效车(船、机)票;

  5、公安部门及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6、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或烧烫伤程度鉴定书。残疾程度的鉴定以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等级、项目、残疾程度”为标准;烧烫伤程度的鉴定以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部位、烧烫伤面积占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比”为标准;

  7、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9、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