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2-10 10:32: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期限 | 保险份数 | 被保险人年龄 | 被保险人职业等级 |
- | 0 | 境内、外短期出行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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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适用人群
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可选部分的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二到七级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附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二到七级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所列的残疾,也视为前次残疾),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产品特点1.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0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在意外事故发生或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日内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治疗开始之日起3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100%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金额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为限。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3.遗体遣送费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突发急性病而身故,并需进行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的,本公司就其发生的合理费用给付遗体遣送费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遗体遣送费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遗体遣送费保险金, 但因第三人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身故的,本公司给付的金额以其遗体遣送发生的合理费用扣除依法应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后的余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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