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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2-09 09:23: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 抵达目的港离开所乘航班班机的机舱时止。

  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 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离开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机舱时止。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

  因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 身故前我们已经给付残疾保险金的,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

  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

  险单载明的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

  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

  分别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我们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

  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我们

  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需经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我们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中超过一百元以上的部分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实

  际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所在城镇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实际支出的费用。给付范围包 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在医 院内支出的费用。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

  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 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

  90日为限。

  我们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的 10%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意外医疗保

  险金达到保险金额的10%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各项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我们仅对剩余的且符合

  保险单签发地所在城镇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中超过一百元以上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金。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6、 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7、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8、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9、 恐怖袭击;

  10、 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11、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12、 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13、 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由您和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