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附加安顺无忧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2014-12-09 09:06: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安联附加安顺无忧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60天至69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住院津贴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50岁 | 81.00元 | 1年 |
意外住院津贴6000元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2]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经医院[3]医师诊断必须住院[4]治疗的,我们以本附加合同的每天住院补贴金额为基数,按实际住院天数[5]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不超过九十日。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一百八十日为限。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附加安顺无忧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
(2009 年9 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方可生效。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以该日期计算。
1.2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本附加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未经您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也不产生效力。
1.3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六十天至六十九周岁之间(含六十九周岁)者,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全部保险费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七天至一年,您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作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1]二十四时止。
1.5 合同终止 发生主合同终止的情形以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您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3) 因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2]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经医院[3]医师诊断必须住院[4]治疗的,我们以本附加合同的每天住院补贴金额为基数,按实际住院天数[5]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不超过九十日。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一百八十日为限。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6],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7];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
(9) 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11]影响;
(10)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11)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遗传性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