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12-08 08:48: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六条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本附加合同的 保险费应与主合同一并交付。
第四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终止
第七条 保 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于签订主合同同时申请签订本附加合同,本公司与投保人就承保 条件达成一致,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 若投保人于签订主合同同时申请签订本附加合同,在本附加合同成立且 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自生效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 保险单作为同意承保的凭证。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八条 保 险期 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算。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届满,本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若本公司同意, 则本附加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时起将延续有效一年,可连续续保至被保 险人 64 周岁(见释义十五)时止。 续保时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和费率表重新计算保 险费。
第九条 投 保人 解 除 合同 的手 续 及 风 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 保险合同;
二、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文件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按《保险费退还比例表》向投保人比 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近一期已交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条 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 主合同交费期满、终止、效力中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二、 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五章 保险金申请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 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 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 保险合同;
二、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时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须提供 参保证明;
四、 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原件、门急诊和住院病历资料、化验 检查报告、处方或清单、诊断证明书;
五、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 关证明和资料。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途径获 得了部分补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时,需提供在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或其复印件上注明给付比例和金额并加盖了已给付费用单位印章的原始凭证,本公司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 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 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 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 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 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一般条款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