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附加安顺畅游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12-05 10:18: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安联附加安顺畅游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60天至69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30岁 | 125.00元 | 1年 |
意外医疗10000元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3]的伤害而在医院[4]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的,对于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事故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5],我们按如下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A型保障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且以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接受治疗的,我们以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出100 元的部分为基础,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办法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扣除被保险人已从他人、工作单位、医疗保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商业保险机构取得的赔付后的金额的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以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人员身份接受治疗的,我们按照B 型保障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B型保障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接受治疗的,我们以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出100元的部分为基础,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办法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扣除被保险人已从他人、工作单位、医疗保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商业保险机构取得的赔付后的金额的95%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对于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金额累计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6]。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金额累计不得超过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附加安顺畅游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2010 年7 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方可生效。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以该日期计算。
1.2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本附加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未经您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也不产生效力。
1.3 投保范围
我们提供A型和B 型两种保障类型供您在投保时选择:
(1)A 型保障: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六十天至六十九周岁之间(含六十九周岁)的当地社会医疗保险[1]的参保人员,可作为本附加合同A 型保障的被保险人。
(1)B 型保障: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六十天至六十九周岁之间(含六十九周岁)者,可作为本附加合同B 型保障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全部保险费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天至一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2]二十四时止。
1.5 合同终止 发生主合同终止的情形以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您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3) 因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3]的伤害而在医院[4]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的,对于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