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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

2014-12-05 09:52: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解除本附加合同。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

  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投保人 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证明。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第十条 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发 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附加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相抵触的,则

  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二、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中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十二条 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

  害。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

  机构。 住院: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院正式病房接

  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 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手续费比例)×(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 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手续费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 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第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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