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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农村小额交通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014-12-05 09:15: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八条 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四、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五、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附加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九条 附则

  一、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二、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相抵触的,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三、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中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十条 释义

  交通工具:指火车、轮船或机动车。其中,火车是指客运列车、货运列车、轻轨或磁悬浮列车;轮船是指客运船舶、货运船舶或轮渡客船;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但不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电瓶车:指以电动机驱动,以电瓶为电源的车辆;

  2.二轮摩托车:指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大于或等于50毫升,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公里/小时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3.轻便摩托车:指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小于或等于50毫升,供单人乘骑,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4.轮式自行专用机械:指设计行驶速度在10公里/小时以上,装有充气轮胎,可以在道路上自行行驶的专用机械。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指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互助基金、保险公司(含本公司)、工作单位或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等途径获得的补偿、赔偿或给付。

  住院: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院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门(急)诊: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挂号手续,并确实在医院的门诊部或急诊部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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