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2-05 08:58: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夏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残疾 丧葬费 意外身故基本部分 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 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则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 害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 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的,我们将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 例表》(见附表),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 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该项残疾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 起满 180 日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依据 残疾鉴定结果给付一般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残疾的,我们将给付对应各项一般意 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一 般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不同时,我们 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不同的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肢且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我们仅给付较严 重项目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当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 除我们就该肢所受残疾已给付的一般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 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当次残疾项目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发生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分 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 明的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可选部分 急性病身故保险 金
若被保险人患急性病,且自患病之日起 7 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 合同载明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遗体遣送费保险 金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导致身故,并需死亡处理或遗体遣送的, 我公司就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给付遗体遣送费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 不超过遗体遣送费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医疗保 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第 180 日) 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就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 起 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 50 元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金,但我们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载明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公费医疗或社 会医疗保险规定。
二、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发生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我们按本合同 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不能 超过本合同载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 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本项保 险责任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已按政府或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机构处取得了补偿, 我们仅承担剩余部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华夏保发[2009]335 号文,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 们之间订立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X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 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与生效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