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6年修订)
2014-12-05 08:53: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 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支付和职业变更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计算以被��险人的职业为基础。您须于投保时一次交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4.2 续保 如果主险合同有效且您在本附加合同届满前30 日前未提出不续保申请,我们视为您申请续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应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向我们交纳保险费。未交纳保险费的,如您在主合同中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用主合同现金价值垫交本附加合同保险费。
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或须附加条件续保,我们会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主合同交费结束或效力终止后,我们将不再接受续保。
4.3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10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标准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将退还变更前后未满期保险费(见释义6.14)差额部分;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