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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6年修订)

2014-12-05 08:53: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一定损失。

  􀁙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该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4)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将予以扣除,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2.5 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5);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6.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6.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8)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6.9)、跳伞、滑雪、攀岩(见释义6.10)、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6.11)、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6.12)、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释义6.13)不在此限;

  (10) 被保险人醉酒、自杀或故意自伤;

  (11)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发生上述第(1)条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6 保险责任的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保险责任终止或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情形;

  (3)主合同效力终止。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金受益人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