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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爱心阿姨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2014-12-04 10:56: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按照以下��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1)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接受住院治疗,我们对超过人民币100元免赔额的部分按照90%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2)非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接受住院治疗,我们对超过人民币100元免赔额的部分按照80%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进行的治疗至本合同效力终止时仍未结束,自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次日起计算,对于以下两种情形下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按本款规定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

  (1)15日以内的门诊治疗;

  (2)至出院日止且不超过30日的住院治疗。

  被保险人须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须转入我们认可的医院治疗。

  二、可选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每次住院实际天数

  每次住院指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3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每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不超过90天。本合同全年累计给付不超过180天。

  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之前所进行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效力终止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但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累计给付不超过180天。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6);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9)的机动车(见7.10);

  5.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6.被保险人药���过敏、精神疾患、医疗事故(见7.11);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12)、性传染疾病(见7.13)、鼠疫或霍乱期间;

  9.被保险人非医疗必需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以及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10.健康检查、疗养或静养;

  11.先天性疾病(见7.14)或遗传性疾病(见7.15);

  12.被保险人投保前已经存在的疾病或受伤及其并发症;

  13.任何原因导致的矫形、整容、美容手术、牙科修复或整形以及验光配镜、购买或安装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残疾用具、心理咨询等;

  14.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见7.16)、跳伞、攀岩(见7.17)、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7.18)、摔跤、武术比赛(见7.19)、特技表演(见7.20)、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或被保险人从事本合同列明的高危职业(见7.21)活动;

  1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7.22)。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本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和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