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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爱心阿姨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2014-12-04 10:56: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院治疗,我们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但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累计给付不超过180天。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爱心阿姨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通过电话渠道销售)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爱心阿姨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合同成立及生效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18周岁至65周岁。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投保份数为基准计算,每份对应各项保险金额给付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保险责任项目

保险金额

1

意外身故保险金

50,000

2

意外残疾保险金

50,000

3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5,000

4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50/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保险单满期日止。

  2.3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您可单独投保基本保险责任,也可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同时投保可选保险责任。可选保险责任不可单独投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照您的选择承担以下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基本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7.2),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在领取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前,我们已按照本条第2款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扣除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因该项身体残疾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180天仍未结束的,我们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依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我们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若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可领取给付比例较高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我们按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须扣除此前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见7.3)进行必要的治疗,我们按该次事故治疗已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见7.4)社会医疗保险(见7.5)支付范围及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