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团体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2-04 10:44: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必须且合理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后,对超过100元的部分,按照9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本公司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进行的治疗至本合同效力终止时仍未结束,对于自本合同效力终止次日起15日以内的门诊治疗以及自本合同效力终止次日起至出院日止且不超过30日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款规定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治疗。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治疗。
5.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生(见名词释义6)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实际住院天数-3天)。
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不超过30日,且全年累计给付不超过90日。
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之前所进行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对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效力终止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但全年累计给付不超过90日。
第四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住院由下列情形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4.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
5.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见名词释义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本合同生效前所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被保险人食物中毒,受寄生虫、病毒或细菌感染(但因意外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见名词释义8)、管制药物(见名词释义9)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名词释义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名词释义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名词释义12)的机动车(见名词释义13);
8. 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或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期间;被保险人从事飞行活动(以乘客身份持有效机票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9.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医疗事故(见名词释义14);或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名词释义15)、跳伞、攀岩运动(见名词释义16)、探险活动(见名词释义17)、武术比赛(见名词释义18)、摔跤比赛、特技(见名词释义19)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在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
11.被保险人从事本合同列明的高危职业(见名词释义20)活动;
12.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它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疗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或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住院;
14.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健康护理(含体检、疗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或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费用;美容、整容、整形、矫形术、心理咨询及角膜屈光成形术的费用;
15.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交通费、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停尸费;及购买、安装及修复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牙、假眼、配镜、助听器、心脏起博器等)的费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