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团体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2-04 10:44: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在领取特定意外交通事故保险金之前,本公司已按照本条第2款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则其特定意外交通事故保险金为扣除已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对同一被保险人,本条第1、2、3款所述之各项保险金不重复给付。若本公司就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已经给付其中任意一项保险金,则其他各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4.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见名词释义5)进行必要的治疗,本公司按该次事故治疗已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后,对超过100元的部分,按照9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本公司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进行的治疗至本合同效力终止时仍未结束,对于自本合同效力终止次日起15日以内的门诊治疗以及自本合同效力终止次日起至出院日止且不超过30日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款规定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治疗。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治疗。
5.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生(见名词释义6)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实际住院天数-3天)。
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不超过30日,且全年累计给付不超过90日。
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之前所进行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对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效力终止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但全年累计给付不超过90日。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人寿团体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之华泰人寿团体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本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1. 被保险人
年满18周岁(见名词释义1)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本合同投保人的团体成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投保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但以购买本保险为目的而临时组织起来的团体除外。投保人参加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人数不得低于5人且必须占其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名词释义2),本公司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的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在领取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前,本公司已按照本条第2款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所载本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该项身体残疾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180日仍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