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2-01 09:32: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6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失踪且经法院宣告为身故,我
们按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处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时,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
向我们返还已领取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
4 保险费的缴纳
4.1 保险费的缴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以及缴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应在本合同上载明的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缴付应缴的保险费,
也可以向我们申请变更保险费缴费方式,经我们同意并批注后生效。
4.2 宽限期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后,若您到期未缴纳期缴保险费,则保险费到期 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若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 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缴的期缴保险费。
若您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本合同的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的零时起 本合同效力终止。
5 解除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6.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合同解除前已支付的保险金,我们有权 追索。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已支付的保 险金后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 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 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 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 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7.2 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 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则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包括本合同的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等)的变更申请。
7.3 职业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职务时,您或被保险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时,我们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就其差额按日数比率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时,我们自接到通 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就其差额按日数比率增收未满期净保险费。但被保险人 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者,我们于接到通知后有权 解除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