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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1-28 11:06: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您完成投保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们账户之日起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的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主险合同终止或处于交清状态;

  2. 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累计支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载明的该保险期间内的保险金额;

  3. 被保险人身故;

  4. 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中载明。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在本附加合同��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由于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我们将从保险金额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后给付。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由于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请见附表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时,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1 中所列相应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就该残疾项目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最终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表1 所列二项以上(含二项)残疾项目时,我们对其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的,仅给付较严重一项的意���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某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如果合并其原有的残疾后,其残疾程度加重的,我们按加重的残疾程度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其原有的残疾程度在附表1 中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由于该事故造成的烧伤或烫伤属于“三度烧烫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请见附表2)所列烧伤或烫伤情况之一时,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2中所列相应烧烫伤程度比例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无论是否同时发生在头颈部或躯干和四肢,我们仅给付金额较高一项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我们给付各次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我们对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支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及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给付总额累计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该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