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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短期意外保障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7 16:17: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十一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二条 年龄错误

  本合同中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提供给本公司的被保险人名册中载明各被保险人与其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出生日期,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该被保险人的参保资格,并将退还该被保险人的净保险费。对参保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行使上述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三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变更本合同的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或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后生效。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本公司有权要求进行尸检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对保险事故及被保险人的身体机能状况进行鉴定,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正本;

  2、解除合同申请;

  3、本公司所需的且投保人能够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及其所有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于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或约定的终止日的二十四时自动终止。本公司将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将向投保人退还退保金。

  第十七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签发地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 保险单条款

  第十八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将根据投保人申请的保险金额以及本公司设定的自动承保限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 若申请的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不超过本公司设定的自动承保限额,则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其申请的金额;

  2. 若申请的被保险人保险金额超过本公司设定的自动承保限额,本公司将对该被保险人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文件决定是否按该申请的保险金额承保。在本公司出具书面承保文件之前,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本公司设定的自动承保限额。

  第十九条 保险责任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如下保险责任,并且对其在其个人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所有意外伤害事故,按下列约定支付的保险金总额,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死亡,本公司将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如果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曾赔付过下述意外残疾保险金,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赔付金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表一)所列残疾,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在事故发生180天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内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如果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并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如果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且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则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即: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较高,则后次给付残疾保险金时须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